(2014)永冷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亚珠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亚珠,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樊亚珠,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李辉,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亚珠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好,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亚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财产保全费1262元,共1582元,由原告樊亚珠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