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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亚珠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亚珠,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樊亚珠,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李辉,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亚珠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好,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亚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财产保全费1262元,共1582元,由原告樊亚珠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