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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9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锋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锋,滕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91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潘华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滕娅,女,汉族,住芜湖市。关于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锋、芜湖视觉经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安徽菲迅传媒有限公司、滕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3)繁执字第0091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滕娅所有的位于三山区龙湖上品的房屋。该房屋已经被三山区法院依法拍卖流拍后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滕娅所有的位于三山区龙湖上品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