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长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王正超与顾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超,顾春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长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王正超。委托代理人徐辉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超与被告顾春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正超已预交),由原告王正超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