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邓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原告邓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川独任审判。在开庭前,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暂时和好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宁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昂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