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何建达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达,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7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魏学春,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建达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建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人何建达因悲观厌世,产生杀人之念,并为此购买刀具。2014年4月21日15时许,何建达以嫖娼为名进入被害人韩××所在按摩店内,与韩××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猛捅韩××头部、颈部等处数刀,之后,又向韩××强行索要钱财,从现场拿取现金500余元。何建达逃离现场后,韩××向邻居求救,因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韩××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头部、颈部皮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躯干、左上臂、右手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何建达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韩××的陈述,证人周一×、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何建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何建达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何建达实施杀人犯罪,因被害人自救及时,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建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原审被告人何建达不服,上诉提出,行凶过程中,其主动停止捅刺被害人,并给她电话让她求救,属于犯罪中止;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是被害人主动提出给其钱财;原审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何建达行凶的目的是为抢劫,而非杀人,本案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原审认定何建达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符合事实,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建达因工作、生活问题,产生厌世情绪,并生杀人之念。2014年4月,何建达来津。同年4月21日15时许,何建达行至本市河北区元纬路与四马路交口军民里30-101单元一无名按摩店外,见该店内只有被害人韩××一人,决定实施犯罪。何建达以嫖娼为名进入店内,与韩××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韩××头部、颈部等处数刀。之后,何建达在韩××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又在现场强索钱财,劫取韩××现金500余元。何建达逃离现场后,韩××挣扎向邻居求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韩××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头部、颈部皮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躯干、左上臂、右手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同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何建达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证明:2014年4月21日15时56分许,周一×报警称在河北区元纬路和四马路交口无名按摩店内,其朋友被人用刀捅伤,现金被抢。后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进行比对,现场遗留的避孕套内的DNA检材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DNA库内何建达的DNA相符,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2014年7月7日23时许,河北省文安县大柳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何建达在琉庄村新纪元网吧出现,遂于当晚23时50分将何建达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周一×的证言及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在逃人员登记表予以佐证。2、被害人韩××陈述证明:张××是其别名。2014年4月21日15时许,在其打工的本市河北区元纬路与四马路交口军民里30-101单元无名按摩店内,一名男子以嫖娼为名进入店内,与韩××发生完性关系后,又提出要摸韩××,摸着摸着,男子突然掐住韩××的脖子,韩××拼命挣扎,男子掏出刀朝韩××头部、颈部、背部等处捅刺数刀。韩××往屋外挣扎,男子又朝其头部、脖子、后背捅了几下,感觉用刀捅其头部的时候,听见“咔嚓”一声,那男的才停手。韩××因为失血过多,已经没有力气了,趴在床上动不了了。当时,男子走出屋子洗手,回来后问“钱和手机在哪?给我两百块钱”,韩××回答说在外面屋子的盒子里。男子出去找,不一会儿,回来说“大姐,你不可能就这点钱吧”,韩××就跟他说外面屋里香飘飘奶茶盒子里还有钱,然后男子又出去找,他出去后一直没再进屋。香飘飘奶茶盒子里有500多元。韩××见没有动静,即出去求救,后因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经韩××辨认,何建达就是对其实施捅刺的男子。3、证人周一×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1日16时左右,朋友周二×来其家中说楼下足疗店出事了,周一×下来发现一受伤女子躺在河北区军民里底商一无名足疗店门口,于是报警。上述证言且有证人周二×的证言予以佐证。4、证人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1日16时许,其隔壁足疗店的服务员韩××受伤后到孙××所在的足疗店求救,韩××说她是被一个年轻的男子捅伤。5、证人何××(何建达的三叔)的证言证明:何建达性格内向,从五六年前开始,因其父母关系不睦,导致何建达情绪波动,曾产生过自杀念头。6、天津市急救中心证明信、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天津市急救中心于2014年4月21日15时52分接1862242****电话报案,即派救护车赶往现场,将韩××(张××)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军民里30-101单元无名按摩店。该按摩店店门朝西,双层门结构,外层为双开封闭式防盗门,内层为双开塑钢玻璃门,两门门锁均完好。玻璃门北侧门板内侧面上距地面0.7米处有一大小为10厘米×15厘米血斑(已提取),南侧门把手上有一4厘米×5厘米大小血斑(已提取),门槛处至屋内70厘米的地面上有3厘米×3厘米散在滴落血斑(已提取);内层玻璃门上内侧有钥匙插于门锁芯上。门内为外屋,屋内靠南墙、西墙摆放一茶几,茶几台面上发现一个“香飘飘”奶茶纸杯(已提取),靠东墙、南墙摆放一沙发,沙发西侧15厘米、南墙北侧60厘米的地面上有一带血卫生纸(已提取)。外屋东侧为一东西走向的过道,过道北侧为内屋,内屋门口处地面上发现一枚烟蒂(已提取)。内屋有两个隔板间,东隔板间内靠东墙摆放为单人床,床北端床面上有一矿泉水瓶(已提取),床面上散放一床棉被,棉被下发现一褶皱卫生纸,西侧地面上距门0.5米处有一大小为1.1米×0.9米血斑(已提取),距隔板间门1.5米处靠隔板间西墙的地面上发现一避孕套(已提取),隔板上可见1.2米×1.2米大小散在片状血斑(已提取)。西隔板间内靠西墙摆放一单人床,床面上可见一50厘米×50厘米大小血斑(已提取),西侧隔板间门口门板上有一0.5×0.15米大小的血斑(已提取)。过道南侧自东向西分别为厨房、卫生间,厨房内西北角安放一水池,水池内发现一带血卫生纸(已提取)。8、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1)送检外屋地面血斑、东侧隔板间隔板上血斑、北侧门板上血斑、西侧隔板间床单上血斑、西侧隔板间地面血斑、西侧隔板间门板上血斑、南侧门把手血斑、外屋地面卫生纸上血斑及床上奶茶杯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韩××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送检避孕套外侧拭子上人体细胞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含有韩××的DNA分型。补充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1)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检索比对,送检东侧隔板间地面避孕套内侧拭子上精斑为何建达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本案中送检避孕套外侧拭子上人体细胞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为韩××、何建达的混合DNA分型。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韩××损伤照片证明:被鉴定人韩××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头部、颈部皮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躯干、左上臂、右手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10、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1)何建达在2014年4月21日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2)2014年4月21日15时30分许,何建达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11、户籍材料证明:上诉人何建达及被害人韩××的身份情况。12、上诉人何建达供述:其因为工作不好,而且家里也不顺心,内心总是压抑,逐渐对生活失去信心,曾想过自杀。2014年4月份,何建达到天津找工作,可找了几天没找到,就打算跳楼自杀,但是没有勇气,于是就萌生了杀人的念头,并为此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打算碰上谁就是谁。事发前,何建达去投靠天津的三爷,但在事发当天,被其三爷赶出家门。何建达出来后,当走到河北区军民里附近时,看到该小区底商的一个按摩店里只有一位女子,方便作案,就决定选择她作为目标。何建达进店后,这个女子问“做大保健(嫖娼)吗?”,何建达同意后,二人就在按摩店的里屋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何建达戴了避孕套。之后,何建达就扼住女子的脖子,女子呼救,何建达就从其放在里屋床上的衣服兜里拿出刀来,左手按着被害人,右手捅了她脖子几刀。女子想往外跑,何建达又拿刀捅了她后背,她当时就瘫在地上不动了。觉得被害人活不了了,何建达把她扶到隔壁靠左侧的小屋里趴在床上,然后去厨房洗手和冲刀,回到屋后,女子求何建达别杀她,提出可以给何建达钱,钱在外屋。何建达去看了一下,觉得钱少,就问女子还有钱吗,女子说在一个“香飘飘”奶茶杯子里面还有500元钱,何建达找到钱后即逃离现场。出了按摩店,何建达将刀扔在附近的一个垃圾堆里,然后坐车回了文安县。到案后,何建达带领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及抛刀现场。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何建达所提其行凶过程中主动停止捅刺被害人,并给她电话让她求救,属于犯罪中止的辩解,经查,在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何建达在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后,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放弃犯罪或采取了给被害人电话求救等措施,故何建达的上述辩解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何建达所提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是被害人主动提出给其钱财的辩解,经审理认为,抢劫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他人失去反抗能力或不敢反抗,从而将他人财物立即夺走的行为。本案中,在被害人因何建达的暴力犯罪行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何建达又强索钱财并将被害人财物带离现场,其暴力行为与其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正确。何建达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何建达行凶的目的是为抢劫,而非杀人,本案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原审认定何建达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符合事实,请求依法改判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关于行凶的动机,何建达在侦查期间以及一、二审多次供述其因家庭、工作原因产生厌世情绪,并因此萌生杀人之念,并最终选择本案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上述犯罪动机且有证人何××的证言予以佐证。辩护人所提何建达行凶目的是为抢劫的意见,除何建达在侦查期间的部分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原审认定何建达持杀人犯意行凶,而后劫取钱财,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对其数罪并罚,定罪准确。辩护人所提本案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的辩护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何建达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何建达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却因个人原因意图杀害被害人,犯罪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残忍,原审考虑其犯罪未遂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何建达持刀捅刺被害人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当场强索并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何建达实施杀人犯罪,因被害人自救及时,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对何建达所犯抢劫罪并处的罚金数额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罚金的最低数额,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院对原判罚金数额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红鹰代理审判员 缴治民代理审判员 曹晨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