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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诉曾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曾玉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珊,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曾玉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自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