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西。法定代表人:陈联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宗翔,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岗头村龙泉路506号。负责人:文祖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电力设备结构工程分公司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财产保全费841元,由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志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虞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