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盈与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盈,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宝丽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李盈,女,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张元意,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新城区。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杭州南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3856-4。法定代表人张元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冬冬,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宝丽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路537号1506室。机构代码:78039218-X。法定代表人徐冬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盈与被告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宝丽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盈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元意、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宝丽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