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