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