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1扶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洞,王兰芹,王兰芳,王金城,王金声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洞(精神残疾人),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退养工人。法定代理人:王涵,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北京地铁通号公司职员,系王金洞之子。委托代理人:王金明,男,汉族,1944年7月8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兰芹,女,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北京市汽车贸易公司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兰芳,女,汉族,1951年5月10日出生,北京钢琴厂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城,男,汉族,1939年12月9日出生,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声,男,汉族,1947年1月28日出生,北京旅行车司达有限公司退休工人。再审申请人王金洞因与被申请人王兰芹、王兰芳、王金城、王金声扶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洞申请再审称:本案的关键点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为了掩盖过去的错判,把案由要原告改成扶养关系,原告是重级精神残疾,无自主能力,需24小时照顾,根本就不会有任何过错,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和社会的关怀。今天的遭遇是100%被侵权,原告的诉文是100%的侵权诉文,此事原告再三和一审、二审法官申明是侵权纠纷,过去原告就居住权问题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的法官给出了错误的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扶养纠纷。王涵作为王金洞的儿子及王金洞的监护人对王金洞负赡养、扶养、看管、照顾义务。王金城等人作为王金洞的兄弟姐妹,对王金洞没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现王金洞起诉要求王兰芹、王兰芳、王金城、王金声赔偿其从2008年10月起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及为其提供一套房屋居住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王金洞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金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