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杰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杰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2号罪犯彭杰刚,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杰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2883.2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粤高发刑四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7年9月25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3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杰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彭杰刚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杰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97.9分。本次未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杰刚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本次未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杰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