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冯 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