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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冯 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