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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党x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xx,王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党x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党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xx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xx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康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