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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广西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锋。委托代理人赵伯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芝源,容县司法局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薛韵。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西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孔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