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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翟超与被执行人姚凤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超,姚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翟 超 与 被 执 行 人 姚 凤 玲 离 婚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翟超,宁江区人。被执行人姚凤玲,前郭县人。申请执行人翟超与被执行人姚凤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原告翟超自2010年2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