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新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某梁与张某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48号原告赵某梁,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下车村村民。被告张某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平安镇岗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梁诉被告张某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赵某梁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梁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