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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250-1号原告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法定代表人廖武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荣,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1035号。法定代表人徐根才。原告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文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坚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佩芬担任评议。审理中,原告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贝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400元,由原告苏州汇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 坚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