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尹陕合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陕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陕合,村民。上诉人尹陕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行初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兴平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只是一个内部汇报材料,不是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尹陕合对此不能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遂裁定:对尹陕合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尹陕合上诉称,首先,兴平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并未注明是内部汇报材料。其次,该“情况说明”中写明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及家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行初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兴平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系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豆豆附法律条文: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