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传国与王明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国,王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国。被执行人:王明海。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劳动报酬8500元诉讼费25元。简要案情及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王明海主动交清欠款,申请人杨传国全部领取,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