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钱俊龙、王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钱俊龙;王松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钱俊龙。被执行人:王松。本院在执行钱俊龙申请执行王松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松在禄丰县一平浪煤矿的应收账款49500元进行冻结。现本院已对该执行标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