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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武汉逸凡劳务有限公司、张世安、武汉新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武汉逸凡劳务有限公司,张世安,武汉新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晓东,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武汉逸凡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世安,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重庆市人。被告武汉新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臣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诉被告武汉逸凡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张世安、被告武汉新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逸凡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张世安、被告武汉新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晓东负担。审判员  何亚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