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别名老三),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满城县大册营镇大册村中天网吧后院车棚内先后盗窃范某某亨通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和叶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满城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证,两辆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4070元。案发后,满城县公安局从崔某某手中扣押作案工具弹簧锁两把、开口板子一把、红色木柄十字改锥一把(现存满城县公安局),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甲、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叶某某的陈述,中天网吧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已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弹簧锁两把、活口扳子一把、红色木柄十字改锥一把,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