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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祥利、位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祥利,位静,王乃超,卢红芹,孙祥瑞,王希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孙祥利,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位静,女,汉族,1982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乃超,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卢红芹,女,汉族,1979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祥瑞,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希爱,女,汉族,1961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孙祥利、位静、王乃超、卢红芹、孙祥瑞、王希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挂失、抵押;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