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林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医生,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年11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453号一楼后间及二楼前间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场,并以抽头薪的方式从中非法牟利。该赌场断断续续开设三四天,每天人数在20人左右。2014年11月15日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6人,收缴赌资718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林某乙、郑某、林某丙、黄某甲、温某、曹某、上官某甲、李某甲、吴某、朱某、杨某、上官某乙、汤某、李某乙、黄某乙、陈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丙、汪某、夏某、虞某、张某丁、陈某乙的证言,抓获归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