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云普与仝艳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普,仝艳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云普,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仝艳红,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原告王云普诉被告仝艳红、被告王树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