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任全民与王海魁、孔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全民,王海魁,孔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任全民,男,农民。被告:王海魁,男,农民。被告:孔庆云,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全民与被告王海魁、孔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全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孔庆云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任全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孔庆云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刘干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法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