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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与刘雪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刘雪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912号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威辰,该公司经理。地址:遵化市文慧大街。委托代理人刘亚芹。被告:刘雪飞,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韶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