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大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59号原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式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之,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兴通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