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诉刘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85号申请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秦桢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晓丹,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军。委托代理人黄越,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人才公司)、申请人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巴斯特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派遣人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敏、申请人伟巴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刘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派遣人才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788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派遣人才公司与刘军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0月7日。因派遣人才公司与伟巴斯特公司的合作即将结束,9月25日,派遣人才公司与刘军发函沟通,表示伟巴斯特公司将继续留用刘军,劳动合同到期时将安排上海谐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龄累计,岗位及待遇不变。但刘军收到函件后未到伟巴斯特公司处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才公司认为,派遣三方关系中,用工单位处于安排岗位的决定地位。用工单位不变,岗位及待遇不变,即为续签的原条件不变。在用工单位已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安排续签劳动合同时,刘军自己不愿意续签,派遣人才公司不得不终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派遣人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派遣人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伟巴斯特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788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伟巴斯特公司给劳动者找到了新的用人单位,并承诺工龄累计,岗位、待遇都不变,已经愿意延续用工关系,并采取了积极措施,毫无过错,并没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实际上劳动者也不存在任何损失。因此,伟巴斯特公司不应对派遣人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伟巴斯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刘军书面答辩称:1、派遣人才公司称用工单位处于安排岗位的决定地位,实属荒唐。伟巴斯特公司对刘军的安排,并不能替代派遣人才公司,因此派遣人才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2、在刘军书面拒绝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后将员工退至派遣人才公司。但本案中伟巴斯特公司只字未提将员工退回用人单位,可见伟巴斯特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伟巴斯特公司未退回的行为导致刘军发生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派遣人才公司与刘军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即使有新的用人单位愿意与刘军订立劳动合同,亦不能证明原用人单位即派遣人才公司有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仲裁裁决派遣人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未查明用工单位即伟巴斯特公司给刘军造成损害的事实基础上,直接裁决伟巴斯特公司就派遣人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伟巴斯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7882号裁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