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成志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志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9号申请人上海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成志豪。申请人上海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志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盛大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724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成志豪与盛大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由成志豪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合同,成志豪再以派遣的形式到盛大公司继续工作。由于盛大公司与成志豪继续合作,工资标准也没有变化,因此本案中的情形属于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要求盛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成志豪主张存在加班及工资差额,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成志豪隐瞒了加班的记录和未支付工资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盛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表示,除了仲裁期间提供的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提供。被申请人成志豪答辩称:2014年9月31日,盛大公司将成志豪所在的门店关了,要求成志豪到另一个地点工作。由于两地相距太远,所以成志豪没有同意,因此盛大公司在9月3日解除了劳动合同。仲裁期间成志豪已经提供了考勤记录,该考勤记录可以证明有加班。由于盛大公司没有把工资发给成志豪,因此成志豪并没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根据盛大公司所述,劳动合同期���后,系由成志豪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盛大公司并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盛大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盛大公司认为可不支付经济补偿,理解有误。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盛大公司以成志豪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盛大公司主张成志豪隐瞒了加班记录等,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有关记录亦应由盛大公司持有,即使成志豪隐瞒,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盛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724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