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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苏执恢一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苏执恢一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民五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俊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