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贝德啤酒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754746-X。法定代表人王鑫,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昌强(特别代理),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幸福路738号三和大厦四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136989-6。法定代表人郑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00元,减半收取19700元,由原告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吉辉代理审判员  林 怡人民陪审员  陈凯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