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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终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周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周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城东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8230791-1。法定代表人孙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扬,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魏胜利,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胜东,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秦新岭,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上诉人济宁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