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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娜与被执行人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娜,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谭娜,女,汉族。被执行人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谭娜与被执行人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的存款(收益)33408.4元(其中未履行的赔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1844.4元,延迟履行期间利息1146元(从2014年11月9日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费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