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宁波江东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37号(8-1)(8-10)(8-11)。法定代表人朱海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晨风路35-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宁波江东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闻世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