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文江橡胶助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文江橡胶助剂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633号原告:青岛文江橡胶助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冯文江,董事长。被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文江橡胶助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文江橡胶助剂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8元,减半收取5074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8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玉京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