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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92号原告:李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周清,天长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