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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飞腾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飞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837号申请人胡飞腾,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胡飞腾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做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胡飞腾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503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做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