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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007-1号原告吴西队、赵明英、张拥军、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告翟小微、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西队、赵明英、张拥军、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西队、赵明英、张拥军、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吴西队、赵明英、张拥军、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