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卫孙与浦江艺奥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孙,浦江艺奥水晶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徐卫孙。被告浦江艺奥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孙与被告浦江艺奥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