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行重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康杰、蒋玉美等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康杰;蒋玉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昆行重字第0002号原告康杰、蒋玉美等544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蒋玉美,女,汉族,1960年2月25日出生,住所昆明市盘龙区。诉讼代表人康杰,男,汉族,1944年5月1日出生,住所昆明市盘龙区。诉讼代表人范玉芝,女,回族,1949年1月12日出生,住所昆明市。诉讼代表人李昆华,女,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所昆明市盘龙区。诉讼代表人解昌,男,汉族,1943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朱素明,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军,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法定代表人焦林,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哲,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康杰、蒋玉美等544人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盘龙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昆纺房屋行政事实行为,于2012年8月31日向我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对强行已拆除房屋恢复原状”。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2)昆行初字第7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康杰、蒋玉美等544人的起诉。上诉后,2014年4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高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昆行初字第71-4号行政裁定;2、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收到上述裁定后,另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公开进行了询问。原告康杰、蒋玉美等544人的诉讼代表人蒋玉美等5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素明、刘晓军,被告盘龙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2日在作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盘龙区原昆明纺织厂白塔路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之日至2014年11月7日止,拆除了原昆明纺织厂四幢房屋,均系原昆明纺织厂非破产资产(2010年市国资委划转盘龙区人民政府国资局)上述房屋原使用人为原昆纺非个人产权房户,无房户和部分租住户共112户,被告安置了111户,另包菊芳户未达成安置协议因住房系危房,经有权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本案原告康杰、蒋玉美等544人未经原昆明纺织厂授权,与被告上述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事实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不服被告上述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事实行为提起“判令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对强行已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起诉不具备合格的原告资格。对其上述起诉依法应当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杰、蒋玉美等544人“判令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对强行已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勇代理审判员 吴 娴代理审判员 赵鸿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芳康杰、蒋玉美等544人名单段卫平、蒋玉美、金莉、李琼芳、李琼芳、李金昆、范玉芝、吴惠芬、贺加欢、包菊芳、何同芬、李文俊、李昆华、阿巧玲、李光祥、何宇春、王晓岚、曹汝芳、卢琼仙、李冠明、张建英、倪桂珍、陈德富、刘秋云、毕丽琼、陈仕雄、秦应全、申丽君、陈春、李斌、张小顺、吉兰梅、环正华、付茂森、刘永洪、冯惠英、雍亚梅、陈桂芬、李延龙、郑丹、张翠华、张鹏、刘本英、杨树英、詹彦芬、宋留珍、唐宗荣、陶琼玲、森德芳、孟勤兴、杨文广、李瑛、杨建敏、陈昆生、艾乔来、冷用安、代永平、蒋伟连、管强兴、王瑞明、张建安、江惠英、余翠兰、李元寿、周兰新、金长荣、史宝金、张海珍、谭美琼、吴向红、李建国、沈聪、杨林发、郑跃平、田来珍、李时瑞、徐静、何国珍、刘玉明、杨崇英、普凤英、苏美英、何学贤、陈开祥、周琼珍、李凤珍、吕明波、李琼英、杨鹏、张秀珍、张琼珍、杨存新、李玉琴、陈先珍、曾丽华、朱琴芬、戈纯文、刘国洪、汪本昌、杨春顺、陈琳、袁佑钧、杜霖、袁明忠、李木贵、严兴、赵忠翠、张白丽、沈绍荣、周毓芬、李留德、李品香、李云生、方茂、曾建国、李世录、黄勇、宋丽玲、姜登明、晋全芳、杨权、陈桂英、杨玉芳、王琨、杨剑敏、何现荣、姚子梁、李旭光、梅燕、攸朝富、王桂珍、虞才舫、刘和东、张小舫、何振兴、杨金壁、李明昌、王福祥、杨建兴、胡玉萍、黄幼书、李惠芝、李如珍、宋群、马国斌、王德寿、杨淑珍、梁云福、朱永华、李如华、李献南、袁永华、李跃红、苏瑞颜、吴桂英、刘淑媛、蒲富继、李琼芳、刘琼仙、常家利、王立明、张桂英、赵伍珍、王明远、张琼莲、罗恒山、李曼琳、冷用萍、张树仙、李玉章、金树仙、张呈云、刘丽珠、唐子靖、王秀珍、周建华、璩华林、聂元贵、史兰芬、洪声仁、陆秀芝、李桂英、孙明信、段立萍、程昆华、孙学智、吴崇芳、钱惠芳、李茂昆、周方印、高敏金、帅发兴、姜灿云、可建民、郭金恩、张弼、耿秀英、赵联珠、黄玉萍、高盛祥、徐以后、陈之彪、余菊兴、解昌、刘志华、罗正春、高庭光、赵永文、王文云、李兴昌、李永兰、张启英、邹彩兰、陈元红、甘德荣、何富、周惠珍、浦孝文、赵文红、张永芬、李存英、贺惠宝、关丽芬、孙水荣、王庭和、栗传垠、蔡云、刘朝华、李菊英、李文仙、周绍德、马逵、李振明、刘胜昆、赖月华、汪翠珍、洪景亮、李光福、赵顺流、丁冠群、邓访舟、牟位英、王建荣、尹树华、吴家有、张腾鹤、王胜芝、李国云、沈凤林、戴遐峰、罗凤珍、王兰、胡开弟、焦金山、龙修贵、康正鑫、钱焕玲、杨惠芬、李安华、范文喜、谭国平、彭玉华、车永培、徐桂英、甘正荣、张朝荣、李国平、聂波、陈国礼、李德宾、彭桂英、优娅娣、田天禄、吴顺珍、韩文成、吕宝贤、陈丽华、阿家庆、吕桂仙、李美琼、秦丽芳、王云玲、凌发举、晋碧芬、许元啟、侯佐荣、陈正芝、何福龙、郭建功、刘川桂、张春兰、徐保英、赵长庆、唐泽声、罗德珍、古玉理、钟志扬、师桂珍、朱桂仙、张卫元、王成瑶、许宁、高兰英、陈丽辉、李世铭、代福学、杨振萍、李建华、杨静芬、陈继文、张伯林、李开健、何绍文、沈良、沈美云、温登蓉、梁军、王惠芬、韩永仙、韩林森、蒋家新、杨鸿、何茂春、李明昌、周志坚、罗国柱、胡光亮、李桂芝、曹增明、邓天放、王泽富、周继珍、孙伦惠、永福顺、黄顺华、章马金、沙锦华、史文彬、邓祖义、刘宝德、林金福、杨贵云、何格格、陈美华、徐琼芳、胡淑华、孙美香、赵成碧、陈能安、司云、杨佑喜、张惠琼、陈国才、周国富、高明德、杨正忠、李玉贵、彭明生、高兴明、施奇云、黄金昌、李和、苏兰琼、端木怡强、钟桂芳、黄家祥、吴学义、李有国、徐顺莲、杨利泽、束飞鹏、尹兆洪、钟昆梅、黄宝、杨昆云、马子国、吴明仙、刘永明、马利明、孙其林、罗启文、李福兴、杨承啟、姚树春、陈道菊、郑培云、刘桂芬、李凤仙、梁卫平、黄建友、袁留文、李树生、侯顺明、朱华贵、刘培根、庄迪云、杨志杰、董坚平、詹绍坤、郭树鑫、祁惠君、尹家禄、马文俊、刘家文、李琼芳、万绪琼、钱新民、李翠华、张建华、钱秀芳、解兰芳、张霖新、李建筑、曹真祥、赵竹仙、陆云华、蔡白琼、刘丽英、任志凤、李国正、包云祥、赵品忠、徐宝全、伍成才、吴赐霖、马崇仁、王友礼、王蕊、曹秉仙、刘永培、袁守国、吉广宏、完守玲、丁世杰、赵维亮、李凤仙、苏兰仙、和友均、柯俊、康杰、王美仙、熊秀芬、王利生、李德铭、王木长、龙思伦、郭崇仁、李留德、廖常嘉、王美仙、叶玉芬、桂寿章、罗德华、唐世昆、林智明、荆幼生、刘芳、唐宗明、张丽芬、车智、刘党英、胥绍华、余淑媛、段明丽、汪锦华、庄桂英、杨勇、王吉珍、杨玉开、张华、郑锡志、马宏滨、徐仙珍、李云生、吴长庚、保明证、吴先明、朱家祥、冯新华、刘元禄、郭永鑫、肖龙云、洪常荣、杨开华、李存寿、罗华众、马莹、徐秀珍、张桂仙、郑秀兰、冯柯华、王荣贵、何荣水、荀祖德、王金莲、皮绍仙、杨永明、安丽华、孙树林、覃增明、张振光、邓琼仙、刘琼仙、王永玉、郑德荣、吴小华、王莲义、延卫安、刘继伟、邓云、谭兰卿、吕锐金、张秀英、周阿伟、李龙、倪永红、王绍荣、王朝英、李英、李万启、徐晓玲、杨丽明、陈金玉、罗明正、李义、邓蕾、戴金珍、杨文富、陈俊、包昌、韩广德、赵秀珍、魏琼仙、张德惠、胡正秀、何云祥、杨荣忠、方承宗、万秀琼、熊尔伟、吴唯一、张宗沐、牛月英、杨逊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