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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黄宝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宝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0号罪犯黄宝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深罗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人黄宝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9年5月20日、2010年11月10日、2012年4月16日、2013年6月20日,分别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910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104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757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一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黄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宝华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其称没收财产刑尚未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宝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宝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