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必康,曹俊灵,郑晓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必康,绰号“阿贵”,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人陈必康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同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9月16日被仁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绰号“阿鸡”,男,1988年7月3日出生于韶关市浈江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某某厂员工,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人曹某某因吸毒于2009年4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12月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彦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阿杰”,男,1995年3月1日出生于韶关市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某某厂员工,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辩护人肖明,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必康犯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必康、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彦杰、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明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必康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盗得摩托车四辆、助力车一辆,价值共计人民币(下同)23585元(其中盗窃蒙某某、黄某的摩托车属未遂,价值共计10900元)。被告人曹某某、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价值484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陈必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本案的部分赃车已经找回,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必康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盗窃,是我阻止卢某某继续去盗窃那辆雅马哈银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的;2、9月25日我在东湖花园没有动手偷那辆摩托车;3、我在公安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案发前有正当职业,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下本案的罪行,应与以卖赃车为生的人区别开来。被告人郑某某提出:我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证据不能完全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是明知盗窃的车辆而予以收购;2、被告人在本案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积极退赃,应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销赃区别开来;3、被告人属于自首。综上,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单处罚金或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必康伙同卢某某、卢某某老表(均在逃)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到仁化县新城路24号公安局宿舍停车棚内,由卢某某老表负责望风,陈必康、卢某某负责偷车。陈必康在车棚内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鄢某某的银白色豪爵hj125t-9c型二轮女装摩托车盗走开到丹霞新城。卢某某在停车棚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浅灰色大阳牌dy125-16女装二轮摩托车及被害人蒙某某的雅马哈zy100f-4银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撬开,后其将陈某某的女装二轮摩托车开到丹霞新城与陈必康会合,而卢某某老表则因为蒙某某的摩托车被撬坏无法开动而步行至丹霞新城与陈必康二人会合。后陈必康等三人将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开回到韶关十里亭卢某某家。被告人曹某某在得知陈必康三人盗窃了两辆摩托车后,与陈必康约好在十里亭见面看车。7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向曹某某表示想买一辆摩托车,曹某某便与郑某某商定,以2000元的价格将之前看过的银白色豪爵hj125t-9c型二轮女装摩托车卖给郑某某。至今郑某某仍有200元未支付给曹某某。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鉴定,鄢某某被盗的摩托车鉴定价格为4840元;陈某某被盗的摩托车鉴定价格为4865元;蒙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实物鉴定价格为4200元。2、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凌晨,陈必康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到仁化县城南桥头西侧的自建房,见楼下停有六、七辆摩托车,便使用液压剪、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陈某甲的本爵牌迅鹰助力车盗走开回韶关。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鉴定,陈某甲被盗的助力车鉴定价格为2980元。3、2014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必康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到仁化县丹霞街道东湖花园小区内实施盗窃,后在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被害人黄某的银色铃木牌125t-a型二轮摩托车时,被仁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鉴定,黄某被盗的摩托车鉴定价格为6700元。综上,被告人陈必康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盗得摩托车四辆、助力车一辆,价值共计23585元,其中盗窃蒙某某、黄某的摩托车属未遂,价值共计10900元。曹某某、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价值4840元。另查明,仁化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被害人鄢某某被盗摩托车一案时,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持有此摩托车,后经对郑某某的父亲做工作,郑某某便于当天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将被盗的摩托车送至韶关市公安局西联派出所,并对其犯罪事实作了如实的供述。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报案人刘某某(仁化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事情经过、出警、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陈必康在仁化县东湖花园实施盗窃时被住户刘某某发现并报警,仁化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处理,并立案侦查的事实;被害人黄某、鄢某某、陈某甲、蒙某某、陈某某因其车辆被盗报警,后公安局均受理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014年9月16日,仁化县公安局在办理鄢某某摩托车被盗案中发现曹某某、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实仁化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陈必康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并对其持有的液压剪、螺丝刀等物品予以扣押;仁化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持有的手机、雨衣等物品予以扣押;仁化县公安局依法将被害人鄢某某的银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发还。3、辨认笔录,证实曹某某辨认出“阿贵”(陈必康),其曾介绍朋友向“阿贵”购买涉嫌偷回来的摩托车;陈必康辨认出与其多次在仁化县盗窃摩托车的卢某某;陈必康辨认出介绍他人向卢某某购买盗窃的摩托车的曹某某。4、指认相片,证实被告人陈必康指认出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曹某某指认出介绍购买的摩托车;郑某某指认出购买的盗窃的摩托车。5、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必康于2014年9月15日20时55分许在实施盗窃时被刘某某控制并报警,后被仁化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曹某某被仁化县公安局民警在某某厂内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晚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将被害人鄢某某被盗的摩托车送至韶关市公安局西联派出所,后被公安民警带走调查。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必康、曹某某、郑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陈必康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9年9月17日予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同年3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吸毒于2009年4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7、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对被告人陈必康、曹某某进行现场检测,二人尿液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陈必康因吸毒于2014年9月16日被仁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曹某某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12月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8、情况说明,证实仁化县公安局民警未能找到鄢某某被盗窃摩托车案的其他证人,未能找到陈必康供述的同案人“阿全”、卢某某、卢某某老表。9、残疾人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金凤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父亲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被告人的照顾。(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4年9月15日20时50分许,我看见刘某某在喝令一个人蹲下,原来是一个小偷被刘某某当场抓获了。刘某某说那个小偷丢了东西在球场旁的花基旁,我就在那找到了一个红色的头盔和一个黑色的方形皮包。后来刘某某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就将小偷带走了。刘某某说那个小偷动了我的摩托车,我拿钥匙去开摩托车,结果钥匙捅不进去,车头锁已经被人打开了。我的摩托车是一辆银色铃木牌um125t-a型女装两轮摩托车,车尾装有一个同色的塑料尾箱。2、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2日晚上9点30分许,我和老婆、小孩回老公安局宿舍,因为我女儿的婴儿车是和摩托车放在同一个地方,我们回来的时候,就有四个男子从车棚里面走出来,我们回的时候摩托车还停放在那里,当时没在意是不是被人撬了,我们放好婴儿车就上楼了,直到13日早上约9点出门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时在停放摩托车的车棚里有被烧掉剪掉的黑线胶。我的是一辆银色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是粤f5w020,当时我的一个黑色的雅马哈的头盔放在座包上也一起不见了。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9日0时10分,我从董塘过节回来后,把摩托车停在仁化县城南桥头西侧住建房的楼梯口处,锁好车头锁和大锁后我就上二楼休息了,2时50分许我就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的车是本爵牌迅鹰助力车,灰色,发动机号:130902949,有一个灰色的塑料尾箱。4、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2日下午,我将摩托车停放在楼下,到晚上22时多发现摩托车不是停放在原来的位置,被推出10多米,还发现车头锁被人撬坏,电线也被剪了。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2日18时许,我将摩托车停放在新城路24号7栋楼梯口就回家了,直到第二天早上9时许,我下楼取车时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的摩托车是大阳牌dy125t-16型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是a0849811,浅褐色。(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必康的供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我从韶关开了一辆黑色豪爵女装摩托车带上我偷车的工具上仁化,我顺着丹霞山门前这条路一直开,开到仁化县城最里面一小区,将我的摩托车停放在一户人家门边,再步行进小区偷摩托车。我看到第一排房子右边一路灯下,停着一辆很新的灰色女装车,我从包里拿了一把小螺丝刀出来,然后将包放到楼梯间前面的草坪里,进到楼梯间,看到那里有监控我就到楼梯间前的草坪里捡了一条长约30厘米的小木棍,把监控往上捅了一下,然后去偷那辆银灰色女装摩托车。我先拿小螺丝刀插入摩托车的电门锁,想扭开后再去包里拿液压剪剪开大锁,刚扭了一下,还没有完全扭开,我就听到楼梯有人走下来,我就躲了起来。后来对方发现了我,说他是警察,还对我搜身,在我身上搜出一把水果刀。后来小区又出来几个人围着我,我就被带来派出所了。四、五天前凌晨3时许,我开现在开的这辆摩托车来到仁化,快到县城新公路一座新桥时,左手边一栋房子前面,然后我到那栋房子那里,看到那栋房角落有一监控,我用竹竿捅开监控,再到楼梯口前偷摩托车,正对楼梯口有一监控,我从楼梯口旁边过去偷,监控不怎么照得到,偷到后我将摩托车经花坪开回韶关。这辆车我交给“阿全”卖了,我卖给“阿全”是卖800元,他又转手卖了。7月中旬的一天,卢某某叫我和他老表上来仁化偷车,卢某某之前就看好位置了,他就带我们往前走了一段路,然后翻墙走进一个旧小区,看到车棚停有很多摩托车。卢某某的老表在停车棚前面的铁栏杆那望风,我和卢某某就进了停车棚偷摩托车,卢某某在外面这个车棚偷,我在里面这个车棚偷。我偷的是一辆银灰色的豪爵女装摩托车,我用螺丝刀扭电门锁,扭不开,我就打开摩托车前盖,接好电线,用大的螺丝刀插入碟锁与摩托车的缝隙,再用力撬开,两个碟锁都是这样打开的。我偷到这辆摩托车时,卢某某已经撬开二辆女装摩托车了。我和卢某某各开一辆银灰色的摩托车离开,老表就开卢某某撬的另一辆女装摩托车。我和卢某某将车开到丹霞新城里面等老表,在那我将车牌拆下放入摩托车后尾箱内。后来老表走路出来,说那摩托车车头没搞好,车头转不动,就没要了。卢某某生气了,还想进去偷那辆车,我和老表就不同意,老表就坐我的车离开了。我和卢某某只偷过这一次,那次卢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一起出去,等我去到他家时,他老表已经在那里了。我偷的这辆车后面卖给卢某某的朋友了,具体名字我不清楚,他在某某厂上班,我手机里存的名是宝宝。卢某某偷的那辆就卢某某的老表用。老表用的这辆算1000元卖给老表,我偷的这辆卖得1250元,三人平分,我分得700元。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份的时候,“老贵”(陈必康)和卢某某、卢某某的老表三个人偷了两台摩托车回来,我听到这个消息后就打电话给“老贵”,我们在十里亭沙县小吃市场见面,当时我看到那辆摩托车是银灰色女装豪爵摩托车。之后“老贵”消失了十几天,这时张某问我有没有摩托车,我就告诉他“老贵”那里有一辆,之后我跟“老贵”谈好了1300元买过来,并约好看车。后来张某看车之后就给了“老贵”1200多元,“老贵”拿了钱之后就离开了。张某后来因为赌博输了就将这辆车抵押给在村口商店玩的一个人,我听张某说赎回来要花2000元,之后不久他就去佛山上班了。这辆摩托车我之前开了几次去旭日上班,郑某某和我是工友,他看过我骑这辆车。大概8月初,他问我有没有摩托车,我就想起张某抵押的摩托车,我就跟郑某某说要2000元赎回来,他不够钱,就给了我1400元,我就把那车赎回来了,郑某某后面又分了几次给钱,还差200元没给。张某和郑某某知道我跟卢某某认识,而且他们也知道卢某某是偷摩托车的,所以他们就来问我卢某某有没有摩托车卖。我发过四次图片给郑某某看,带郑某某看过两次车。今年9月初我打电话给老贵,问他有没有,我需要借一台摩托车用来上班,他说可以,就将车开到十里亭二技学校那里给我,这部车时蓝色豪爵女装摩托车,我借来没几天你们公安机关就把我抓了,车也扣押了。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底的一天,我打电话问曹某某有没车,曹某某说现在没有到时候看下。几天后曹某某便给我打电话,说现有一台很新的豪爵女装摩托车,要2000元。后来我看了车,拿了1400元给曹某某,后来又给了400元。直到今天我爸来找我,叫我把买摩托车一事和警察说清楚,并把摩托车推到西联派出所。我不知道曹某某是否偷车,他说他的黑车都是别人偷来的,然后他买来再转卖出去,赚点差价。(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必康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反映的情况。(五)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铃木牌suzuki/um125t-a型摩托车价值6700元;豪爵牌hj125t-9c型摩托车价值4840元;本爵牌迅鹰助力车一辆,发动机号:130902949,价值2980元;大阳牌dy125t-16型女装摩托车,价值4865元;雅马哈牌zy100f-4型女装摩托车价值4200元。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必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必康提出其主动阻止卢某某继续盗走雅马哈银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且在东湖花园没有动手偷那辆摩托车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陈必康伙同他人盗窃,将被害人蒙某某的雅马哈银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车锁撬开,但由于车头锁被撬坏而无法将其开走,其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关于其提出在东湖花园未动手盗窃摩托车的辩解意见,根据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害人黄某的摩托车已被撬开,且被告人亦承认其已经挪动监控和拿出工具准备实施盗窃。故被告人陈必康的以上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将被盗的摩托车送至韶关市公安局西联派出所,并对其犯罪事实作了如实的供述。故应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为自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能完全证实郑某某是明知盗窃的车辆而予以收购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郑某某以及曹某某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其所购买的车辆是盗窃所得。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必康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必康、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另,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必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四、作案工具手机四部(coolpad牌、型号:w721,诺基亚牌、型号:5230,苹果牌、机身号:013152003981184,诺基亚牌、型号:5000)及剪刀、液压剪等一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仁潮审 判 员 朱艳群代理审判员 邹叶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