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庞浩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庞浩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浩川。上诉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虽然其实际经营地在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楼,但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实际营业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在上海市虹口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