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告王德村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王德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棠。委托代理人童朋辉。被告王德村。委托代理人朱力杰。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告王德村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振华独任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院人事调动,依法由审判员颜振华变更为助理审判员卿琳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宋玉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巨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朋辉,被告王德村的委托代理人朱力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星公司诉称:2011年1月8日,王德村因承建“新乐民族医院”工程项目需采购空心楼盖建筑材料,同巨星公司签订一份《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合同具体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单价、付款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巨星公司按合同约定及王德村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王德村并未依约支付货款,一直拖欠15850元未付。依据双方产品定购合同的约定,王德村最晚应于巨星公司送完货后一个星期内结清全部货款,逾期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巨星公司已于2011年1月14日送完最后一次货,迟延付款违约金从2011年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9日,迟延付款时间为1398天。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王德村应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为221583元。现巨星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至起诉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年至五年期6.65%每年)的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6372.5元,本金与违约金合计32222.5元。王德村实际应支付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为了维护巨星公司的合法权益,巨星公司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德村支付巨星公司货款1585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6372.5元,两项合计32222.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9日)。被告王德村辩称:王德村已经全部付清货款,且超付了750元,总计已付款136600元,而合同标的额为135850元。136600元是分六次付款的,2011年1月8日现金支付4万元,由巨星公司的廖梅良出具收据一份;2011年1月9日现金支付5万元,由李建高出具收条一份;2011年1月1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两次转账分别支付9800元和200元,共计1万元,该1万元是通过银行ATM机现金存入的;2011年1月14日转账支付至李建高账户3万元;2011年1月17日转账支付至李建高的账户6600元。货款本金已经付清,所以不存在违约的事实,更不需向巨星公司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王德村与巨星公司签订一份《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合同约定:王德村向巨星公司定购新乐民族医院整个工程中所需全部蜂巢芯,若产品附带木质包装底座,王德村应于每收一批货后妥善保管并在三日内将底座退回巨星公司。王德村如迟延付款,应付巨星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部分每日百分之一收取。该合同同时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单价、付款时限等内容。截至2011年1月16日,巨星公司共向王德村供应蜂巢芯1240个,王德村实收1235个,货款总计为135850元。同时查明,巨星公司分三次收到王德村支付的货款12万元,其中两次由巨星公司业务员卢亚波于2011年1月10日转账支付给巨星公司,金额均为4万元,共计8万元;第三次是在2011年1月14日由李建高转账支付4万元,总计12万元货款。以上事实,有《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送货单》、《催款函》及邮件详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巨星公司与王德村签订的《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合同严格执行。巨星公司已按约向王德村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王德村应当按约向巨星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王德村的委托代理人关于已向巨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廖梅良、李建高等支付了136600元的意见,因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巨星公司要求王德村支付货款1585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巨星公司要求王德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王德村最晚应于巨星公司送完货后一个星期内结清全部货款,王德村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关于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部分每日百分之一收取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巨星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至按起诉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年至五年期6.65%每年)的4倍,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村向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50元;被告王德村向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585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王德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王德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卿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玉珍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