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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财宝典当有限公司与陈保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聚财宝典当有限公司,陈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财宝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炯辉。被执行人陈保辉,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财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保辉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37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财宝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27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冯丽颜、陈保辉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8栋A座16B的房产,并已将相应的分配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受清偿人民币103662.11元,尚有人民币(含利息)360999.6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保辉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对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