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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治芬与被告谭中达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芬,谭中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马治芬,女。委托代理人刘良宪,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中达,男。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治芬与被告谭中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治芬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治芬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中达“健康权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治芬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中达“健康权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治芬承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