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治芬与被告谭中达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芬,谭中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马治芬,女。委托代理人刘良宪,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中达,男。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治芬与被告谭中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治芬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治芬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中达“健康权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治芬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中达“健康权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治芬承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