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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周光耀、何建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周×,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站江路24号。法定代表人邱红灵,主任。委托代理人汪荣农,江西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何×,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周×、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原告已预交1382元,应退回691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桂月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