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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小林犯贩卖毒品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小林,曾用名严小军,绰号小虎,男,生于1985年5月7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小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小林明知胡勇(已判刑)贩卖毒品而帮助其介绍吸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于2012年至2014年7月期间,先后多次居间介绍、贩卖冰毒给边某某、杨某A、彭某、杨某B等人。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严小林在广元富兴小区、广元市利州宾馆一房间内先后二次卖给吸毒人员边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共计1.4克。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严小林居间介绍贩毒人员胡某在广元市南街豪升宾馆楼下以350元/克的价格卖给杨某A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事后胡某给被告人严小林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作为报酬。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小林在广元市锦园宾馆一房间内卖给杨某A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后又居间介绍胡勇在锦园宾馆以350元/克的价格卖给杨某A甲基苯丙胺(冰毒)4克。4、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小林在广元市军分区附近一茶楼下卖给杨某A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严小林通过“出租车”将冰毒从广元带到旺苍,贩卖给杨某A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6、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严小林居间介绍胡勇在旺苍县米仓山酒店一房间内卖给彭某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7、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严小林居间介绍杨阳贩卖给彭某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8、2014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严小林在广元女人街一游戏厅内先后二次卖给杨某B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另查明,2014年6月13日,旺苍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在押人员边某某的检举,称在2012年4月至8月期间,先后多次在外号“小虎’的男子手中购买毒品,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小虎”即本案被告人严小林。2014年7月3日,在广元市利州区下河街蓝天网吧将被告人严小林抓获归案,并提取了被告人严小林体内尿液进行检测,被告人严小林体内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成分含量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检举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证说明;证人胡某、彭某、边某某、杨某A、杨某B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检测照片及检测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小林明知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而为其居间介绍,且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共计23.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严小林向多人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小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锡勇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敬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开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