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汪华与周国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周国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汪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国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汪华与被执行人周国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民二初字第00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00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